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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梅子1212

李梅的《韩非子》读书笔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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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2-5-7 18:12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韩非子 树状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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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2-5-14 19:59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梅子1212 于 2022-5-15 08:18 编辑

第十八周

本周任务:
传统认为,法家思想以法、术、势为纲要,根据韩非子的论述(读过商君书和管子的可结合之),系统地说说法术势构成的治理逻辑。不要太过于简略抽象。
法家思想关于“法·术·势”治理逻辑
一、关于法家思想
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,提出了富国强兵、以法治国的思想。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。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。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,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,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。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,他们提出了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,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,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,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,一直被沿用,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。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,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、文化、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,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。
二、关于法·术·势
(一)关于法·术·势的理解
1.法,法治,就是以法治国,与人治相对。以法治国,对于治国安邦具有重要意义。若不依法办事,再贤明的君主,也不可能治理好国家。韩非在《显学》篇中说:“夫圣人之治国,不恃人之为吾善也,而用其不得为非也。恃人之为吾善也,境内不什数,用人不得为非,一国可使齐。为治者用众而舍寡,故不务德而务法。” 法不阿贵,违法必究,法令犹如一道深渊,只有严格推行,才能使那些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。以法治国,需防五蠹之民,即学者、言谈者、带剑者、患御者、商工之民,这些人不遵纪守法,扰乱国家,妄谈时政,不利于耕战,国君应慎而避之。
2.术,方法,制度,就是依据其所定的职位而授予官职,按照其所定的名称来考核实际,规定生杀之根本,考核群臣之能力的东西,是君主才能执掌的。”(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执也。《韩非子·定法》)
3.势,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势,同样也指造成某种事态的客观形势和必然趋势。韩非说:“势者,胜众之资也。”也就是说,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凭籍。他认为,君主能否统治的关键不在于贤和不贤,而在于有势无势,犹如物的沉浮不在于轻重,而在于有无船载所造成的漂浮之势。他还认为,势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证。他说:“君执柄以处势,故令行禁止。”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势并充分发挥势的政治作业,韩非提出了“处势”、“设势”、“用势”的思想。就是君主必须大权独揽,如果让大臣和左右专擅权势,君主必将受制于臣而失国。所以,君主是不可须臾离权的,就像“鱼不可脱于深渊”。
(二)各有特点:法术势都是属于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,但是他们又有很大的不同:
1.法的代表:商鞅,着重讲究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赏罚的执行。秦用商鞅的法,国富兵强,但是因为无术知奸,国家富强的成果却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门势力的资本。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封,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作为私封,就说明了法无势的弊端。因而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能称为帝王。
2.术的代表:申不害,着重讲究对官吏的选拔任用、监督考核、奖赏处罚以及驾驭的方法手段。光用术也不行,韩昭侯用申不害的术,因为法令不统一,前后矛盾,使奸臣有机可乘,因而申不害执政十七年而不能称霸诸侯。
3.势的代表:慎道,主张君主可以“握法处势”,“无为而治天下”。他从“弃知去己”的观点出发,提出“大君任法而弗躬,则事断于法矣”。他以法为最高准则,提倡“官不私亲,法不遗爱,上下无事,唯法所在”(《君臣》),强调“法”必须和“势”相结合,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,所谓“贤智未足以服众,而势位足以缶贤者”,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。“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,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”。他承认“法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,提出“守法而不变则衰”。他更着重讲究保持和运用国君的权势地位。
三、法术势的治理逻辑:韩非根据把商君之法,慎到之势,申不害之术融为一炉,以富国强兵为目的,发展出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的思想。君王处势位之地,以法制臣,以术御下。
1.以法为前提:  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授之于大臣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。
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”
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,具有强制性、权威性、稳定性和公开性、普遍性和客观性。他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,发展出“刑过不避大夫,赏善不遗匹夫”的司法平等思想。 (法之立为保君国之利而不是人民权利)
2.以术为工具,术是君主所掌握的驾驭群臣的权术。“术者,藏之于胸,以偶众端,以潜御群臣者也。”内容是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”。其作用是督察群臣是非功过,审合形名,使形名相符,杜绝失职。
虽专以御臣,却也调节君臣关系。
3.以势为载体,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、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。国之道,君主必须依法行事,使用术数以驾驭臣下,威势则是君主驾驭群臣的保证。威势是君主的筋力,君主依靠它,才可以号令天下,威慑诸侯,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。韩非提出"君持柄以处势,故令行禁止。柄者,杀生之治也;势者,胜众之资也。韩非提出要"法势合一",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,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,才能达到"抱法处势则治"的境界。
总体而言,韩非认为,对于一个君主来说,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、势、术,这三大要素,就可以劳心而不劳力,治人而不治于人,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,这样的君主就是"明君",整理下来后,我所理解的法术势三者以法为中心,势和术要在法的规范下运行,是推行法的两条轨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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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2-5-15 08:17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十八周

本周任务:
传统认为,法家思想以法、术、势为纲要,根据韩非子的论述(读过商君书和管子的可结合之),系统地说说法术势构成的治理逻辑。不要太过于简略抽象。
法家思想关于“法·术·势”治理逻辑
一、关于法家思想
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,提出了富国强兵、以法治国的思想。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。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。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,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,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。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,他们提出了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,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,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,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,一直被沿用,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。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,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、文化、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,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。
二、关于法·术·势
(一)关于法·术·势的理解
1.法,法治,就是以法治国,与人治相对。以法治国,对于治国安邦具有重要意义。若不依法办事,再贤明的君主,也不可能治理好国家。韩非在《显学》篇中说:“夫圣人之治国,不恃人之为吾善也,而用其不得为非也。恃人之为吾善也,境内不什数,用人不得为非,一国可使齐。为治者用众而舍寡,故不务德而务法。” 法不阿贵,违法必究,法令犹如一道深渊,只有严格推行,才能使那些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。以法治国,需防五蠹之民,即学者、言谈者、带剑者、患御者、商工之民,这些人不遵纪守法,扰乱国家,妄谈时政,不利于耕战,国君应慎而避之。
2.术,方法,制度,就是依据其所定的职位而授予官职,按照其所定的名称来考核实际,规定生杀之根本,考核群臣之能力的东西,是君主才能执掌的。”(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执也。《韩非子·定法》)
3.势,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势,同样也指造成某种事态的客观形势和必然趋势。韩非说:“势者,胜众之资也。”也就是说,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凭籍。他认为,君主能否统治的关键不在于贤和不贤,而在于有势无势,犹如物的沉浮不在于轻重,而在于有无船载所造成的漂浮之势。他还认为,势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证。他说:“君执柄以处势,故令行禁止。”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势并充分发挥势的政治作业,韩非提出了“处势”、“设势”、“用势”的思想。就是君主必须大权独揽,如果让大臣和左右专擅权势,君主必将受制于臣而失国。所以,君主是不可须臾离权的,就像“鱼不可脱于深渊”。
(二)各有特点:法术势都是属于法家思想的核心主张,但是他们又有很大的不同:
1.法的代表:商鞅,着重讲究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赏罚的执行。秦用商鞅的法,国富兵强,但是因为无术知奸,国家富强的成果却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门势力的资本。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封,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作为私封,就说明了法无势的弊端。因而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能称为帝王。
2.术的代表:申不害,着重讲究对官吏的选拔任用、监督考核、奖赏处罚以及驾驭的方法手段。光用术也不行,韩昭侯用申不害的术,因为法令不统一,前后矛盾,使奸臣有机可乘,因而申不害执政十七年而不能称霸诸侯。
3.势的代表:慎道,主张君主可以“握法处势”,“无为而治天下”。他从“弃知去己”的观点出发,提出“大君任法而弗躬,则事断于法矣”。他以法为最高准则,提倡“官不私亲,法不遗爱,上下无事,唯法所在”(《君臣》),强调“法”必须和“势”相结合,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,所谓“贤智未足以服众,而势位足以缶贤者”,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。“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,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”。他承认“法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,提出“守法而不变则衰”。他更着重讲究保持和运用国君的权势地位。
三、法术势的治理逻辑:韩非根据把商君之法,慎到之势,申不害之术融为一炉,以富国强兵为目的,发展出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的思想。君王处势位之地,以法制臣,以术御下。
1.以法为前提:  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授之于大臣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。
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”
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,具有强制性、权威性、稳定性和公开性、普遍性和客观性。他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,发展出“刑过不避大夫,赏善不遗匹夫”的司法平等思想。 (法之立为保君国之利而不是人民权利)
2.以术为工具,术是君主所掌握的驾驭群臣的权术。“术者,藏之于胸,以偶众端,以潜御群臣者也。”内容是“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”。其作用是督察群臣是非功过,审合形名,使形名相符,杜绝失职。
虽专以御臣,却也调节君臣关系。
3.以势为载体,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、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。国之道,君主必须依法行事,使用术数以驾驭臣下,威势则是君主驾驭群臣的保证。威势是君主的筋力,君主依靠它,才可以号令天下,威慑诸侯,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。韩非提出"君持柄以处势,故令行禁止。柄者,杀生之治也;势者,胜众之资也。韩非提出要"法势合一",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,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,才能达到"抱法处势则治"的境界。
总体而言,韩非认为,对于一个君主来说,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、势、术,这三大要素,就可以劳心而不劳力,治人而不治于人,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,这样的君主就是"明君",整理下来后,我所理解的法术势三者以法为中心,势和术要在法的规范下运行,是推行法的两条轨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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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2-5-29 00:21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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